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42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古孟靈
陳秀寶
古萬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