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123號
KSEV,101,雄簡,123,2012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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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50層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啟源
代 理 人 黃珮宜
被   告 曾陳慧雯原名陳慧.
訴訟代理人 陳昇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簡字第123 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 年7 月11日下午3 時2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
月20日下午3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三民區○○○路80號7 樓之 4 樓及同號25樓之1 房屋之所有權人,為原告所屬「50層世 貿」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大樓規約及組織章程之規定, 負有每月繳納管理費、公電分攤費及車位清潔費之義務。詎 被告自民國99年4 月起即未依約繳納管理費用等,至100 年 12月止,各積欠21期管理費計新臺幣(下同)156,296 元及 409,931 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 類謄本、存證信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管理費未 繳一覽表及規約暨組織章程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及請求之金額並不爭執,應堪信為 真。至被告雖另稱:希望可以延緩還款云云,惟按,債務人 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民法第31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被告自不得以現無力清償而據為分期或緩期清償之理由。 從而,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智媚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6,170元
合計 6,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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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