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839號
原 告 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清正
被 告 葉泉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