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1年度,1533號
KSEV,101,雄小,1533,2012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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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1533號
原 告 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振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錦鳳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於
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30元,並據以
繳納裁判費1,000 元,惟本件係原告對被告2 人之各個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53條第1 項第3 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
,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
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自應就原告對各被告請求給付管理費之金額而分別定其
訴訟標的金額,其應繳納之裁判費如附表所示,加總彙計原告於
本事件所應繳納之第1 審裁判費為2,00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被 告 │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1 審裁判費│
├───┼───────┼────────┤
楊錦鳳│ 37,740元 │ 1,000元 │
├───┼───────┼────────┤
王瓊珠│ 30,590元 │ 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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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