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1年度,1471號
KSEV,101,雄小,1471,201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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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黃維貞
被   告 顏明偉
      孫智慧原名:孫智.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小字第147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 年7 月27日下午3 時1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
日下午3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顏明偉於民國97年1 月9 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孫智慧(原名:孫智惠)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 臺幣27,195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 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 償還日期,而借款人即被告顏明偉於99年6 月畢業,依約應 自100 年7 月1 日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1 年1 月31日起即 不為清償,現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 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 息紀錄查詢單、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及就學貸款利 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顏明偉對原告 請求之金額亦不爭執,僅稱:目前經濟上不方便等語。惟此 抗辯並非解免債務之事由,礙難據此為被告有利之判斷,且 被告孫智慧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為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賴佳慧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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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