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1267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戴碧岐
被 告 高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七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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