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1年度,1125號
KSEV,101,雄小,1125,201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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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柯嘉文
兼法定代理
人     柯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小字第112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 年7 月5 日下午2 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2日下
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宜璇
  書 記 官 廖佳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柯嘉文於民國98年1 月8 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柯建德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16, 090 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 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 期,因故退學、休學未繼續升學者,應於學業終止滿一年之 日開始攤還本金,而被告柯嘉文於99年9 月休學,依約應自 100 年9 月1 日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0 年9 月1 日起即不 為清償,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 、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 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廖佳玲
法 官 李宜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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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