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0年度,2232號
KSEV,100,雄簡,2232,201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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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232號
原   告 施慶何
被   告 陳康玲靜
      孫金蓮
      鄭常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惟約
被   告 林明仁
      施義展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施華嶽
被   告 施淑華
      王惠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宗元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繼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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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