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建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勁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都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1 年6 月29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
2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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