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馬公簡易庭(刑事),馬秩字,101年度,6號
MKEM,101,馬秩,6,201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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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馬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何家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1年7月16日以馬警分偵字第10122606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家興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何家興於下列時間,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1年7月11日5時30分許。(二)地點:澎湖縣馬公市○○街31號旁(龍行新城加水站)。(三)行為:何家興於上開時地,以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手機,撥打110報案指稱「一部5606-TG自小客車載 走其女友」請求警方處理,經員警獲報到達現場, 並查詢該車車主資料為胡文傑後以電話聯絡之,胡 文傑表示已於同日4時載送一名韓姓女子(即何家 興女友)返家,該女子在家中睡覺,並無何家興指 稱其載走該女子等情。經警詢問後,何家興始坦承 因看見車牌號碼5606-TG號自小客車之駕駛人駕駛 該車載其女友返家,心生不悅,故謊報其女友遭載 走,欲藉此知悉該車主年籍資料。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被移送人何家興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澎湖縣政府警察局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三)現場圖、現場照片、蒐證光碟。
三、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規定,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 報災害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揆 諸前開規定之立法理由,謊報災害,常使公務員疲於奔命, 且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故參考日本輕犯罪法第1條第 16 款為本條第3款之規定。是以,依本條款之立法理由以觀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所規定之災害,立法上並未 限制災害之種類,而係以行為人是否因謊報災害致使公務機 關疲於奔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經查,被移送人因一己之 私,故意謊報其女友遭人以自小客車載走,發生災害事件, 實則欲利用警察公權力為其查詢該車主之年籍資料,致使澎 湖縣警察局須調派員警前往處理,確實已產生令公務員疲於 奔命之情形,若當時另發生其他災害,而須調派員警前往處 理,將因此而受影響。從而,核被移送人所為,確係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之非 行。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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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