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小字第19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白榮華
複 代理人 吳温鵬
被 告 張豪
蘇美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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