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1年度,382號
FYEM,101,豐簡,382,2012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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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金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金門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金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陳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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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