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交簡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1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明毅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明毅經換算後之呼氣酒精濃度高達1.62mg/L, 仍貿然駕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 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觀念至為顯明,其漠視其他用路人之 權益,惡性非輕,兼衡及其犯後就肇事部分,已與車禍當事 人王靜玉達成民事和解,並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有和解書影 本1件附卷可憑,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坦承犯行之犯罪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