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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99年度,92號
HUEV,99,虎簡,92,201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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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虎簡字第92號
原   告 林長興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素婉
被   告 王甲(王天得之繼承.
      王廣大(王天得之繼.
      林王讀(王天得之繼.
      陳王家碧(王天得之.
      黃日當(王天得之繼.
      黃茂成(王天得之繼.
      黃金地(王天得之繼.
      黃勝雄(王天得之繼.
      黃順環(王天得之繼.
      黃玉雲(王天得之繼.
      吳滄淙(王天得之繼.
      吳佳儒(王天得之繼.
      吳淑慧(王天得之繼.
      吳瓊茵(王天得之繼.
      王郭閱(王天得之繼.
      王慶楨(王天得之繼.
      王慶林(王天得之繼.
      王碧棟(王天得之繼.
      王碧玉(王天得之繼.
      王碧鄉(王天得之繼.
      王碧如(王天得之繼.
      王賢宗(王天得之繼.
      王源盛(王天得之繼.
      王源裕(王天得之繼.
      黃王秋月(王天得之.
      黃新宇(王天得之繼.
      黃嘉祥(王天得之繼.
      黃淑萍(王天得之繼.
      黃苡欣即黃淑滿(王.
      黃淑舒(王天得之繼.
被   告 劉王(王新魁之繼.

      陳王美(王新魁之繼.
      王清哲(王新魁之繼.
      王俊河(王新魁之繼.
      王碧雲(王新魁之繼.
      王碧鳳(王新魁之繼.
      王張霞(王新魁之繼.
      王清誥(王新魁之繼.
      王審意(王新魁之繼.
被   告 吳慶茂(吳客之繼承.
      吳慶壽(吳客之繼承.
      顏吳樟(吳客之繼承.
      謝意豪(吳客之繼承.
      陳林素貞(吳客之繼.
      陳林美節(吳客之繼.
      林美雪(吳客之繼承.
      林啓峯(吳客之繼承.
      林啓肇(吳客之繼承.
      林啓邦(吳客之繼承.
      楊秀蘭(吳客之繼承.
      林啓至(吳客之繼承.
      林啓聖(吳客之繼承.
      林啓任(吳客之繼承.
      林芳伃(吳客之繼承.
      吳燈燃(吳客之繼承.
      吳輝榮(吳客之繼承.
      吳輝政(吳客之繼承.
      林吳美娥(吳客之繼.
      謝吳美珠(吳客之繼.
      吳美華(吳客之繼承.
      吳學良即吳學龍(吳.
      吳學偉(吳客之繼承.
      吳玲娟(吳客之繼承.
      吳玲芬(吳客之繼承.
      吳王抄(吳客之繼承.
      吳文森(吳客之繼承.
      吳文欽(吳客之繼承.
      王吳美蓉(吳客之繼.
      吳美英(吳客之繼承.
      王吳美淑(吳客之繼.
      張吳美惠(吳客之繼.
      黃吳寅(吳客之繼承.
      謝吳秀蓮(吳客之繼.
      吳秀蘭(吳客之繼承.
      吳俊斌(吳客之繼承.
      吳俊忠(吳客之繼承.
      吳美碧(吳客之繼承.
      吳美雲(吳客之繼承.
      吳美君(吳客之繼承.
      吳陳敏(吳客之繼承.
      吳明煌(吳客之繼承.
      吳明貴(吳客之繼承.
      吳美職(吳客之繼承.
      吳美寬(吳客之繼承.
      吳美幸即吳美雪(吳.
      吳巧蓁即吳美眞(吳.
      吳政揚(吳客之繼承.
      吳坤憲即吳政邦(吳.
      吳麗靜(吳客之繼承.
      吳麗萍(吳客之繼承.
      吳麗雯(吳客之繼承.
      吳郭秀惠(吳客之繼.
      吳文裕(吳客之繼承.
      吳士嘉即吳文志(吳.
      吳振宇即吳文炎(吳.
      吳文發(吳客之繼承.
      吳美莉(吳客之繼承.
      吳美玲(吳客之繼承.
      吳美芳(吳客之繼承.
      吳咏頌(吳客之繼承.
      吳彩(吳客之繼承人.
      吳振義(吳客之繼承.
      吳秋梅(吳客之繼承.
      吳秋蓮(吳客之繼承.
      張慶芳(吳客之繼承.
      甘昭儀(吳客之繼承.
      甘娟慎(吳客之繼承.
      甘宗原(吳客之繼承.
      甘上猷(吳客之繼承.
      甘珮柔即甘小慧(吳.
      甘小凌(吳客之繼承.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吳客之繼承人吳秋美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訴訟代理人 蔡昆銓
被   告 吳居聰
訴訟代理人 陳國欽
被   告 王謝玉修
      王有明
      鐘網
      王常   原住雲林.
      王進
被   告 王宗輝(王進老之繼.
      陳王換(王進老之繼.
      王美蓉(王進老之繼.
      王美玉(王進老之繼.
      張芳綺即張幸麗(王.
      張玉玲(王進老之繼.
      張惠莉(王進老之繼.
      張惠琴(王進老之繼.
被   告 王武男
被   告 王天生
      王天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欽
被   告 吳啓祥
      吳啓勝
      吳張鳳
      吳明煌
            之4(
      吳朝宗
被   告 吳耀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國欽
被   告 王金桶
      王炎泉
      王樹木
      王清雲
      王永村
      王清陽
      王令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志銘
被   告 王金崑
      王冠南即王云
      王俊傑
            9
被   告 王惠政(王惠榮之繼承人)
           原住台北市○○區○○路四段89號4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國內公示送達
      涂王寶茶(王惠榮之繼承人)
           原住桃園縣中壢市○○路○段154 巷31
      呂正一(王惠榮之繼承人)
            號(
被   告 王金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志銘
被   告 張明輝
      王榮昌
兼 王榮昌
訴訟代理人 王榮振
被   告 武勝男  住雲林縣土庫鎮○○路62號(
      武春長
      武樂安
      武春明
            巷31號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武春生
兼王榮晋、王榮珍
訴訟代理人 王寬裕
被   告 王盈統(原名王榮村)
      王盟清
兼王盈統、王盟清
訴訟代理人 王韋詔
被   告 王奇楠
      王榮晋
      王榮珍
      陳昆山
      陳明正
      王管
      陳玉柱
      王四川
兼張明輝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春
      王英鎭
      王皇坤
      王平
      王水旺
      王來福
兼王冠南即王云、王來福
訴訟代理人 王文田
兼吳政憲
訴訟代理人 陳金葉
            62巷12號2樓
被   告 王德芳
      王志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志銘
      王春茂
被   告 王明昌  住雲林縣土庫鎮後埔里後埔88號(
訴訟代理人 王耀斌
被   告 吳政憲
            之10號(
            巷2弄6號12樓之3
被   告 王銘
訴訟代理人 何素瑜
兼王金崑
訴訟代理人 王令佳
兼王春茂、王明昌、王銘、王秋榮、王木村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守(原339地號土地共有人王牆之抵押權人)
被   告 王陳惜
      王樹陽
兼王樹陽、王文志
訴訟代理人 王永隆
      王文志
被   告 王秋榮
      王三義
被   告 王輝典(王六之繼承人)
      王輝順(王六之繼承人)
被   告 王昭頂
      王義德
      王壹
      王木村
被   告 王瑞明
兼王壹、王宗裕、王宗仁、王春龍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三村
被   告 郭天財
            一弄11號6樓
      王民
兼 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科
被   告 王爐
      王宗裕
      王宗仁
      王春龍
      王文政
      王俊良
      王金訓
      王太郎
      王加省
      王秋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王天得】所遺坐落雲林縣土庫鎮○○段三三九地號、地目建、面積一二○八○平方公尺土地(下稱三三九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一九二分之二,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王新魁】所遺三三九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四八○○分之一一,辦理繼承登記。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吳客】所遺三三九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一九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王進老】所遺三三九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七六八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王惠榮】所遺三三九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五九二○○分之一六五一,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王六】所遺坐落雲林縣土庫鎮○○段三四三地號、地目建、面積八二四五平方公尺土地(下稱三四三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八○三六分之一二五,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所示共有人所共有三三九地號土地,分割如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即:




㈠編號G48部分面積五八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附表一編號1、 編號2、編號3、編號10所示被告(即王天得、王新魁、吳 客、王進老之繼承人),及被告吳居聰、王謝玉修、王有明、 鐘網、王常、王進、王武男、王天生、王天龍、吳啓祥、吳啓 勝、吳張鳳、吳明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 朝宗、吳耀勲、王金桶、王炎泉、王樹木、王清雲、王永村、 王清陽共同取得,並按:①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告(即王天得 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一○○○○○分之二一一八八、 ②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告(即王新魁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應有 部分一○○○○○分之四六六二、③附表一編號3所示被告( 即吳客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一○○○○○分之一○五 九五、鐘網應有部分一○○○○○分之一○五九五、④吳居聰 、王常、王進應有部分各一○○○○○分之二六四八;附表一 編號10所示被告(即王進老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一 ○○○○○分之二六四八、王武男應有部分一○○○○○分之 二六四八;⑤王謝玉修、王有明、王天生、王天龍應有部分各 一○○○○○分之五二九八;⑥吳啓祥、吳啓勝、吳張鳳、吳 明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朝宗、吳耀勲、 王金桶、王樹木應有部分各一○○○○○分之一三二三;⑦王 炎泉應有部分一○○○○○分之二六四六;⑧王清雲、王永村 、王清陽應有部分各一○○○○○分之一七六六之比例保持共 有。
㈡編號G33部分面積六四平方公尺、G44部分面積一一五平方公 尺、G45部分面積九四平方公尺,合計面積二七三平方公尺土 地,分歸被告王令賢取得。
㈢編號G32部分面積六四平方公尺、G46部分面積一○二平方公 尺、G47部分面積一三四平方公尺,合計面積三○○平方公尺 土地,分歸被告王金崑取得。
㈣編號G35部分面積一一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冠南(原名 王云)取得。
㈤編號G13部分面積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俊傑取得。㈥編號G26部分面積四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附表一編號31所示 被告(即王惠榮之繼承人)共同取得,並保持公同共有。㈦編號G15部分面積一三一平方公尺、G34部分面積二三五平方 公尺,合計面積三六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金成取得。㈧編號G7 部分面積三三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張明輝取得。㈨編號G37部分面積八三平方公尺、G38部分面積二○七平方公 尺,合計面積二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榮振取得。㈩編號G22部分面積二一九平方公尺、G36部分面積七一平方公 尺,合計面積二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榮昌取得。



編號G20部分面積六三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武勝男、武春 生、武春長、武樂安、武春明共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五分 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編號G12部分面積二七一平方公尺、G16部分面積一五六平方 公尺、G42部分面積三一平方公尺,合計面積四五八平方公尺 土地,分歸被告王寬裕取得。
編號G10部分面積二七一平方公尺、編號G30部分面積二六三 平方公尺、編號G39部分面積三八六平方公尺、編號G40部分 面積八九平方公尺、編號G41面積八九平方公尺、編號G43部 分面積七一平方公尺,合計面積一一六九平方公尺土地,其中 ①編號G10、G41部分土地分歸被告王盟清取得;②編號G30 、G40部分土地分歸被告王韋詔取得;③編號G39部分土地分 歸被告王盈統(原名王榮村)取得;④編號G43部分土地分歸 王盈統(原名王榮村)、王韋詔、王盟清共同取得,並按應有 部分各三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編號G1 部分面積一○五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奇楠取得 。
編號G2 部分面積二五九平方公尺、G5 部分面積一八六平方 公尺,合計面積四四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榮晋取得。編號G3 部分面積二五九平方公尺、G4 部分面積一八六平方 公尺,合計面積四四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榮珍取得。編號G18部分面積三二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昆山取得。編號G19部分面積二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明正取得。編號G23部分面積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管取得。編號G25部分面積二○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玉柱取得。編號G14部分面積二八平方公尺、G24部分面積一九○平方公 尺,合計面積二一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四川取得。編號G8 部分面積八一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張永春取得。編號G28部分面積九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英鎭取得。編號G27部分面積九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皇坤取得。編號G49部分面積一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平取得。編號G50部分面積一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水旺取得。編號G51部分面積一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來福取得。編號G52部分面積一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文田取得。編號G11部分面積二八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金葉取得。編號G6 部分面積三三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德芳取得。編號G9 部分面積二八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吳政憲取得。編號G21部分面積九五平方公尺、G29部分面積一二七平方公 尺、G31部分面積二四五平方公尺,合計面積四六七平方公尺 土地,分歸被告王令佳取得。




編號G部分面積一六○六平方公尺土地為道路,分歸附表一所 示共有人共同取得,並按附表一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
附表二所示共有人所共有三四三地號土地,分割如附圖所示,即:
㈠編號G53部分面積一一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平取得。㈡編號G54部分面積一一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水旺取得。㈢編號G55部分面積一一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來福取得。㈣編號G56部分面積一一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文田取得。㈤編號G71部分面積六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春茂取得。㈥編號G72部分面積五八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守取得。㈦編號G74部分面積五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明昌取得。㈧編號G87部分面積一七四平方公尺、G90部分面積一一五平方 公尺,合計面積二八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陳惜取得。㈨編號G88部分面積一一二平方公尺、G73部分面積一六三平方 公尺,合計面積二七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樹陽、王永 隆、王文志共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 有。
㈩編號G86部分面積一三九平方公尺、G89部分面積一○○平方 公尺,合計面積二三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秋榮取得。編號G69部分面積八七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銘取得。編號G67部分面積一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三義取得。編號G77部分面積一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附表二編號16所 示被告(即王六之繼承人)共同取得,並保持公同共有。編號G76部分面積一四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昭頂取得。編號G75部分面積一四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義德取得。編號G78部分面積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壹取得。編號G63部分面積八三平方公尺、G83部分面積一九四平方公 尺、G17部分面積一○平方公尺,合計面積二八七平方公尺土 地,分歸被告王木村取得。
編號G85部分面積一三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瑞明取得。編號G82部分面積一一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三村取得。編號G68部分面積二二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郭天財取得。編號G64部分面積一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民取得。編號G65部分面積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科取得。編號G66部分面積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爐取得。編號G79部分面積二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宗裕取得。編號G80部分面積二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宗仁取得。編號G81部分面積二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春龍取得。編號G59部分面積二六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文政取得。



編號G57部分面積三二六平方公尺、G58部分面積二四五平方 公尺,合計面積五七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俊良取得。編號G84部分面積一三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金訓取得。編號G60部分面積二○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太郎取得。編號G61部分面積二○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加省取得。編號G62部分面積二○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秋馬取得。編號G70部分面積一○六五平方公尺土地為道路,分歸附表二 所示共有人共同取得,並按附表二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 有。
【被告王奇楠、王盟清、王寬裕、王四川、王金成、陳昆山、陳明正、武勝男、武春生、武春長、武樂安、武春明、王榮昌、王管、陳玉柱、王韋詔、王金崑、王令賢、王榮振、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告(即王天得之繼承人)、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告(即王新魁之繼承人)、附表一編號3所示被告(即吳客之繼承人)、鐘網、吳居聰、王常、王進、附表一編號10所示被告(即王進老之繼承人)、王武男、王謝玉修、王有明、王天生、王天龍、吳啓祥、吳啓勝、吳張鳳、吳明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朝宗、吳耀勲、王金桶、王樹木、王炎泉、王清雲、王永村、王清陽、王平、王水旺、王來福、王文田】,應分別給付【原告,及被告王榮晋、王榮珍、王德芳、張明輝、張永春、吳政憲、陳金葉、王俊傑、王令佳、附表一編號31所示被告(即王惠榮之繼承人)、王皇坤、王英鎭、王冠南(原名王云)、王盈統(原名王榮村)、王志任、王春茂、王明昌、王銘】,各如附件「各共有人間應互補償金額(339 地號)表」所示之金額。
【被告王平、王水旺、王來福、王文田、王俊良、王太郎、王加省、王秋馬、王木村、王春茂、王明昌、王義德、王陳惜】,應分別給付【原告,及被告王文政、王民、王科、王爐、王三義、郭天財、王銘、王守、王樹陽、王永隆、王文志、王昭頂、附表二編號16所示被告(即王六之繼承人)、王壹、王宗裕、王宗仁、王春龍、王三村、王金訓、王瑞明、王秋榮】,各如附件「各共有人間應互補償金額(343 地號)表」所示之金額。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按三三九、三四三地號土地原應有部分換算面積合計數占三三九、三四三地號土地合計面積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共有人全體須合一確定,本件原告於 民國97年8 月15日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坐落雲林縣土庫鎮○○ 段339 地號、地目建、面積12080 平方公尺土地(下稱339 地號土地),及同段343 地號、地目建、面積8245平方公尺



土地(下稱343 地號土地),經查:
㈠339 地號土地原共有人【王內和】前於96年9 月5 日死亡, 其應有部分由被告【王令賢】繼承,並於99年5 月20日辦理 繼承登記,且由王令賢承擔訴訟(卷五第32頁、33頁),原 告更正聲明(卷四第55頁正背面、第90頁)。 ㈡339 地號土地原共有人【王惠榮】前於96年11月19日死亡, 原告於98年2 月18日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王惠政、涂王寶茶 、呂正一】為被告(卷二第198 頁到第200 頁,卷六第191 頁)。
㈢339 地號土地原共有人【王樹頭】於97年7 月16日死亡,其 應有部分並已於97年8 月18日由繼承人【王謝玉修】辦理分 割繼承登記取得,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 在卷可查,原告為此更正聲明(卷一第304 頁到第312 頁、 卷五第67頁背面到第68頁正面、第90頁、第108 頁)。 ㈣339 地號土地原共有人吳客之子「吳金練」前雖收養「吳彩 霞」,然雙方應有合意終止收養關係,吳彩霞始回復本生父 母姓氏改名「王彩霞」,則王彩霞對吳客之應有部分應無繼 承權,從而,王彩霞死亡後,其繼承人「車立廷、張朝彰、 林中和、林偉泰、林美杏」5 人即非339 地號土地共有人, 原告並具狀更正(卷四第174 頁到第175 頁,第178 頁至第 184 頁)。
㈤承上,原告於訴狀送達後追加各該繼承人為被告,經核分別 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5 、7 款及第256 條規定 ,均應准許。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而當事人 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 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 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 受訴訟,而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68 條、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 承當訴訟,同法第25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339 地號土地共有人吳客之繼承人【吳慶昌】於98年3 月8 日死亡(卷六第205 頁),其應繼分由配偶吳王抄,及子女 吳文森、吳文欽、王吳美蓉、吳美英、王吳美淑、張吳美惠 共同繼承,有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查( 卷四第213 頁到第220 頁),原告並已具狀聲明由吳慶昌之



繼承人承受訴訟(卷四第193 頁到第197 頁),並無不合。 ㈡339 地號土地共有人【林娟朱】於訴訟繫屬後之98年4 月3 日將應有部分出賣與王令佳,茲據被告【王令佳】聲明承當 訴訟(卷二第266 頁到第271 頁、卷六第91頁),故林娟朱 即脫離訴訟。
㈢343 地號土地共有人【王輝良】於98年4 月27日死亡,其應 有部分由被告【王樹陽、王永隆、王文志】繼承及辦理「分 割繼承」登記完畢,茲據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等承受訴訟,並 提出王輝良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異動 索引》等件在卷可查(卷三第150 頁背面、第158 頁到第 171 頁、第202 頁、卷六第91頁),並無不合。 ㈣339 地號土地共有人【吳進茂】於98年6 月1 日死亡,其應 有部分由繼承人【陳金葉】於98年9 月17日辦理「分割繼承 」登記取得,茲據原告具狀聲明由陳金葉承受訴訟,並提出 土地登記謄本、土地建物異動清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除戶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查(卷四第201 頁、第205 頁到 第212 頁、卷六第91頁),並無不合。
㈤339 地號土地共有人吳客之繼承人【甘吳瑞香】於98年8 月 2 日死亡,其應繼分由子女甘昭儀、甘娟慎,及孫甘宗原、 甘上猷、甘珮柔、甘小凌代位長子甘昭誠共同繼承,有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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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