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1年度,161號
HLEV,101,花小,161,201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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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花小字第16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訴訟代理人 林杏蓓
 被   告 藍宇杰即藍鼎敬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花小字第16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7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林香君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7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林香君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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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