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花小字第15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蕭進東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花小字第15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7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林香君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526元,及自民國9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929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林香君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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