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1年度,94號
KSYV,101,司繼補,94,201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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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補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蔡政志


一、上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蔡炎明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
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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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