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補字第91號
聲 明 人 薛永南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薛世玉遺產繼承權事件,聲明人
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
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