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1年度,80號
KSYV,101,司繼補,80,20120702,1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補字第80號
聲 明 人 劉簡瓊花
陳簡家政
何簡家金
簡明仁
樓之3
簡家幸
葉芮伶
法定代理人 葉俊明
兼法定代理 簡佩思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
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
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