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林楊瑞琴
訴訟代理人 陳純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1 年7 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1 年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7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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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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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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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31C-20Z14910 │股票 │1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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