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571號
KSDV,101,除,571,201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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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楊榮
代 理 人 曾立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10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70號裁定准許公 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於101 年1 月31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而聲 請人於101 年2 月8 日刊登該裁定內容於民眾日報第7 版, 至今已滿5 個月,此有上開本院裁定、民眾日報等件附卷可 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7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是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俊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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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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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肝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