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文道
複代理人 楊宗恩
周慧玟
被 告 郭英安
郭緯濠
樺鳳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郭英安
法定代理人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1 年7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柒拾壹萬肆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貳拾參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樺鳳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樺鳳公司)分 別於民國100 年5 月17日、100 年5 月17日、96年9 月18日 ,簽訂放款借據,而邀同被告郭英安及郭緯濠擔任連帶保證 人,願連帶保證被告樺鳳公司依放款借據約定所負本金、利 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手續費、保險費、其他各項應付費 用或款項、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與被告樺鳳 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 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被告樺鳳公司於101 年1 月18 日竟陸續退票而尚未辦理清償註記,並於101 年2 月17日經 臺灣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償債能力顯著不足,則 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因未按期繳納本息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報拒絕往來而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經通知仍未獲 清償及被告樺鳳公司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目前仍積 欠本金新台幣6,714,397 元(其中起訴時逾欠本金美金58,1 03.09 元部分,依101 年5 月23日牌告匯率1 美元兌換 29.595元計算,相當於1,719,561 元,元以下4 捨5 入)及 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如訴之聲明所載。並聲明:(一) 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714,397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二)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活期 方式專用、進口融資專用、定期方式專用)、存摺存款歷史 明細批次查詢單、一般撥貸/存單質借放出登錄單、第二類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公告拒絕往來戶清單、臺灣銀行牌告 匯率查詢單、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臺灣銀行利率檔查詢單 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 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已堪信為真。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 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 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 年度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 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 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390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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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101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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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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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00,000 元(│自101.1.17起│年息3.895% │101.1.18起至│逾期清償在6 個│
│ │單位:新台幣│至101.5.8止 │ │101.7.18(逾│月以內,按左列│
│ │) │ │ │期清償在6 個│利率10% ,逾期│
│ │ ├──────┼──────┤月以內), │清償在6 個月以│
│ │ │自101.5.9 起│年息4.895% │101.7.18起至│上,其超過6 個│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之日止(│月部分,按左列│
│ │ │ │ │逾期清償在6 │利率20% 計算 │
│ │ │ │ │個月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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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200,000 元│自101.1.17起│年息3.895% │101.1.18起至│逾期清償在6 個│
│ │(單位:新台│至101.5.8止 │ │101.7.18(逾│月以內,按左列│
│ │幣) │ │ │期清償在6 個│利率10% ,逾期│
│ │ ├──────┼──────┤月以內), │清償在6 個月以│
│ │ │自101.5.9 起│年息4.895% │101.7.18起至│上,其超過6 個│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之日止(│月部分,按左列│
│ │ │ │ │逾期清償在6 │利率20% 計算 │
│ │ │ │ │個月以上) │ │
├──┼──────┼──────┼──────┼──────┼───────┤
│003 │11,620.62 元│自101.2.17起│年息6.15% │101.2.18起至│逾期清償在6 個│
│ │(單位:美金│至101.5.8止 │ │101.8.18(逾│月以內,按左列│
│ │) │ │ │期清償在6 個│利率10% ,逾期│
│ │依101 年5 月├──────┼──────┤月以內), │清償在6 個月以│
│ │23日牌告匯率│自101.5.9 起│年息7.15% │101.8.18起至│上,其超過6 個│
│ │1 美元兌換 │至清償日止 │ │清償之日止(│月部分,按左列│
│ │29.595元計算│ │ │逾期清償在6 │利率20% 計算 │
│ │,相當於新台│ │ │個月以上) │ │
│ │幣343912元( │ │ │ │ │
│ │元以下4 捨5 │ │ │ │ │
│ │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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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46,482.47 元│自101.2.17起│年息6.15% │101.2.18起至│逾期清償在6 個│
│ │(單位:美金│至101.5.8止 │ │101.8.18(逾│月以內,按左列│
│ │) │ │ │期清償在6 個│利率10% ,逾期│
│ │依101 年5 月├──────┼──────┤月以內), │清償在6 個月以│
│ │23日牌告匯率│自101.5.9 起│年息7.15% │101.8.18起至│上,其超過6 個│
│ │1 美元兌換 │至清償日止 │ │清償之日止(│月部分,按左列│
│ │29.595元計算│ │ │逾期清償在6 │利率20% 計算 │
│ │,相當於新台│ │ │個月以上) │ │
│ │幣0000000 元│ │ │ │ │
│ │(元以下4 捨│ │ │ │ │
│ │5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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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98,967 元(│自101.2.18起│年息3.43% │101.2.19起至│逾期清償在6 個│
│ │單位:新台幣│至101.5.8止 │ │101.8.19(逾│月以內,按左列│
│ │) │ │ │期清償在6 個│利率10% ,逾期│
│ │ ├──────┼──────┤月以內), │清償在6 個月以│
│ │ │自101.5.9 起│年息4.43% │101.8.19起至│上,其超過6 個│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之日止(│月部分,按左列│
│ │ │ │ │逾期清償在6 │利率20% 計算 │
│ │ │ │ │個月以上) │ │
├──┼──────┼──────┼──────┼──────┼───────┤
│006 │795,869 元(│自101.2.18起│年息3.43% │101.2.19起至│逾期清償在6 個│
│ │單位:新台幣│至101.5.8止 │ │101.8.19(逾│月以內,按左列│
│ │) │ │ │期清償在6 個│利率10% ,逾期│
│ │ ├──────┼──────┤月以內), │清償在6 個月以│
│ │ │自101.5.9 起│年息4.43% │101.8.19起至│上,其超過6 個│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之日止(│月部分,按左列│
│ │ │ │ │逾期清償在6 │利率20% 計算 │
│ │ │ │ │個月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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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101年度重訴字第147號之借款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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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 款 人│連帶保證人│ 借款金額 │ 借款期間 │ 約 定 利 息 │約定違約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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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樺鳳公司│郭英安及郭│4,000,000 │100.05.17 │依本行之2 年期│逾期清償在6 個│
│ │ │緯濠 │元(單位:│~ │定儲利率指數加│月以內,按左列│
│ │ │ │新台幣) │101.05.17 │碼年率2.5%計息│利率10% ,逾期│
│ │ │ │ │ │。 │清償在6 個月以│
│ │ │ │ │ │ │上,其超過6 個│
│ │ │ │ │ │ │月部分,按左列│
│ │ │ │ │ │ │利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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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樺鳳公司│郭英安及郭│58,103.09 │100.05.17 │依本行所墊款幣│逾期清償在6 個│
│ │ │緯濠 │元(單位:│~ │別之牌告外幣遠│月以內,按左列│
│ │ │ │美金) │101.05.17 │期信用狀利率計│利率10% ,逾期│
│ │ │ │ │ │息。 │清償在6 個月以│
│ │ │ │ │ │ │上,其超過6 個│
│ │ │ │ │ │ │月部分,按左列│
│ │ │ │ │ │ │利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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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樺鳳公司│郭英安及郭│6,900,000 │96.09.18~│依本行之中長期│逾期清償在6 個│
│ │ │緯濠 │元(單位:│101.09.18 │資金運用利率加│月以內,按左列│
│ │ │ │新臺幣) │ │碼年率2%計息。│利率10% ,逾期│
│ │ │ │ │ │ │清償在6 個月以│
│ │ │ │ │ │ │上,其超過6 個│
│ │ │ │ │ │ │月部分,按左列│
│ │ │ │ │ │ │利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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