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7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張木陽
張木城
張素琴
張素霞
黃張素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益興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
第847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3,150,8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42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