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50號
KSDV,101,訴,450,201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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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0號
  原   告 劉瑞玉
  訴訟代理人 吳正偉
  被   告 鄭錦至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李依年律師
  被   告 蔡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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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