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0號 原 告 劉瑞玉 訴訟代理人 吳正偉 被 告 鄭錦至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李依年律師 被 告 蔡承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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