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78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被 告 陳黃芳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院鳳山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