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79號
KSDV,101,補,979,201207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79號
原 告 陳田柏
陳田植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孫德至律師
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陳川先生文教基金會、陳田圃陳瓊讚
陳章義陳政弘陳田仁林孟貴林中進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那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確認委任關係存
在或不存在之訴,乃係關於受任人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不論係
有償委任或無償委任,均屬非因財產權涉訟,又原告係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共新臺幣(下同)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