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32號
KSDV,101,補,932,2012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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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32號
原 告 凃陳綢
蔡榮滄
蔡榮元
張蔡雪華
謝業興
黃福來
衛振華
葉育郎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原告與被告李朱春蓮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20,080
元(計算式:本件600 號土地公告現值124,000 元/ ㎡×被告占
用面積82.42 ㎡=10,220,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0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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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