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08號
原 告 郝正權
代 理 人 郝正祥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先豪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6,0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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