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95號
再審原告 楊慈惠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再審被告 東昇紙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登燦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東昇紙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
,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
101 年度勞簡上字第2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
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5,520 元,是本件應徵再
審裁判費2,49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9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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