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070號
KSDV,101,補,1070,201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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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陳寶玉
原告與被告孫俊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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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