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020號
KSDV,101,補,1020,201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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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20號
原 告 錢大渭
原告與被告林寧詩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0,006,193,19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3,262,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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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