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003號
KSDV,101,補,1003,2012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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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楊瑞良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勝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834,7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服務證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40元(計算式:9,140 +3,000 =
12,1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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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