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154號
KSDV,101,聲,154,2012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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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毛鳳甄即陳正輝之遺產管理人
上開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 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101 年司財管字第4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 人陳正輝之遺產管理人,經已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8條 、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公示催告陳正輝之繼承人、 債權人、受遺贈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 聲明,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9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 件,依同法第2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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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