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1年度,142號
KSDV,101,消債聲,142,201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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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高華貴
代 理 人 陳建誌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高華貴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00 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以100 年度 司執消債清字第81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終於101 年6 月20日 以101 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裁定免責,而於101 年7 月11日 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 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已調上開相關卷宗查明屬實,其 因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上說明,自屬 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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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