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東營利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1年度,1377號
KSDV,101,審訴,1377,201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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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377號
原   告 周慧玲
被   告 維耐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昌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東營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 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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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耐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