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移調字,101年度,319號
KSDV,101,審移調,319,2012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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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郭憶慈
聲請人 李清俊
聲請人 殷美全
聲請人 楊碧燕
聲請人 蔡依靜
聲請人 劉張富美
聲請人 涂詩薇
上列七人共同代理人黃振銘律師複代理人陳品麗
相對人 陳誼畇
相對人 徐豊淮
相對人 宋玠誼
相對人 黃莉媛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審移調字第31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7月9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二樓協商室(五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書 記 官 邱慧柔
調解 委 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殷美全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黃振銘律師複代理人陳品麗
相對人 陳誼畇
相對人 徐豊淮
相對人 宋玠誼
相對人 黃莉媛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陳誼畇徐豊淮宋玠誼願連帶給付聲請人郭憶
慈、李清俊殷美全楊碧燕蔡依靜劉張富美、涂
詩薇新台幣(下同)拾萬元、參拾萬元、參拾萬元、拾
萬元、參拾萬元、捌拾萬元、壹佰肆拾萬元。
二、上開金額給付方法:相對人陳誼畇徐豊淮宋玠誼
連帶自102 年7 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分別給付聲
請人郭憶慈李清俊殷美全楊碧燕蔡依靜、劉張
富美、涂詩薇各貳仟伍佰元、柒仟伍佰元、柒仟伍佰元
、貳仟伍佰元、柒仟伍佰元、貳萬元、參萬伍仟元至清
償完畢為止(共分四十期),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
到期。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黃振銘律師複代理人:陳品麗
相對人:陳誼畇
相對人:徐豊淮
相對人:宋玠誼
相對人:黃莉媛
調解委員:蘇盛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查庭
書 記 官 邱慧柔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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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