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633號
KSDV,101,司聲,633,2012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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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林麗華即駿達鐵材行.
相 對 人 振霖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 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 本院以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864 號民事裁定,就聲請人之財 產於新臺幣7,353,490 元之範圍內,予以查封實施假扣押執 行獲准,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589 號假扣押事件執 行在案,然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民事訴訟。為此,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 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為保全對於聲請人損害賠償之請求,聲請本 院對於聲請人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864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以本院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589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執行在案。而相對人已於101 年6 月28日 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之本案訴訟,並以101 年度審 重訴字第203 號受理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各該卷宗核閱 無誤。是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提起訴訟 ,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必要,而 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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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霖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