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317號
聲 請 人 蘇維清
相 對 人 湯益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湯益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究為到期日民國100年1月10
日或提示日民國101年1月10日?)
二、相對人湯益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