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2154號
KSDV,101,司票,2154,201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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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154號
聲 請 人 王泓竣
相 對 人 家園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易鑫
人           1
相 對 人 鄧先玲
相 對 人 江獻涵
相 對 人 劉享達
相 對 人 張秦強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四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1年5月14日共同 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00元,未載到期 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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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園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