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524號
KSDV,101,司拍,524,2012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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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梓官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蔣宏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太平吳武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最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二、相對人柯太平吳武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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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