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24號聲 請 人 高雄市梓官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蔣宏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太平、吳武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最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二、相對人柯太平、吳武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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