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蔡孟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尹麗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尹麗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按非訟事件聲請費計算表之規
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訴訟標的金額於新台幣1,000,000至
新台幣9,999,999元之聲請費,應為新台幣2,000元,聲請人
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需補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