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珊淩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顏萬文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台灣美國運通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消 債清第15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經查,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1日發函通知債務人以書 面提出清算財團財產,債務人於101年1月16日收受送達,惟 債務人並未提出任何財產資料。再經本院於101年3月6日發 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3日內補正清算財團資料,債務人於101 年3月13日收受送達,惟債務人迄未補正財產資料,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調債務人財產,債務人名 下除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台北銀行)之投 資現值新台幣1萬元外,已無任何其他財產,此有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 次查前開大台北銀行公司為未上市櫃公司,而對未上櫃公司 之投資額或股份變價不易,經審酌債務人投資之金額不高、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之性質及選任管理人公開拍賣變價之報酬 支出,本院認該投資金額應無變價之實益且徒增清算程序費 用之支出,是以,債務人現無任何資產可供變價等節,堪認 屬實,又聲請人並無配偶,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無夫妻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在。綜上,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 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 務,且債務人未盡其協力義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 實益,徒增勞費,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