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552號聲 請 人 貴城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進福上聲請人貴城貿易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年月日為空白,請具狀到院釋明正確 之發票日(支票並無到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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