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552號
KSDV,101,司催,552,201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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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貴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進福
上聲請人貴城貿易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年月日為空白,請具狀到院釋明正確
之發票日(支票並無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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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貴城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