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4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王慈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陸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慈雅於民國94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
,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7月25日止累計56,863元正未給付
,(其中34,825元為本金,21,203元為利息,835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640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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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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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慈雅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4825 │ │7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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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