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2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債 務 人 石璽芬
債 務 人 黃劍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捌萬柒仟柒佰叁拾
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