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6290號
KSDV,101,司促,36290,2012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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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6290號
債 權 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債 務 人 陽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藤野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陽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陽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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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