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6176號
KSDV,101,司促,36176,201207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17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霍建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肆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
中新台幣柒萬捌仟玖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