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6086號
KSDV,101,司促,36086,201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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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08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17號


債 務 人 許源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源彬於民國(下同) 100年12月27日向聲請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
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
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
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 0元;連續2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
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
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1年4月12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79,510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
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1年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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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