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6029號債 權 人 黃智達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永緯、林蓓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許永緯、林蓓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陳明所欲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並具狀陳報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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