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6029號
KSDV,101,司促,36029,201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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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6029號
債 權 人 黃智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永緯、林蓓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許永緯、林蓓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明所欲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並具狀陳報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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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