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559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孫瑛瑛
債 務 人 王憲達
一、債務人孫瑛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捌仟柒佰
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孫
瑛瑛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憲達給付之,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